包头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志牌。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