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清真标志、标识,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