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预防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对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及时、公正、合法。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