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条已废止预防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责任。对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及时、公正、合法。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