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在教育教学期间发生的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将事故发生和处理的有关情况在十五日内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