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中小学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制止学生携带凶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入学;做好学生上学、放学的安全工作;学生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告知学校;学生有特异体质的,应当向学校提供书面诊断证明或者书面报告。

提倡中小学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