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中小学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制止学生携带凶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入学;做好学生上学、放学的安全工作;学生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告知学校;学生有特异体质的,应当向学校提供书面诊断证明或者书面报告。提倡中小学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