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中小学校发现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或者停止使用等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学校举办者维修或者更新。

中小学校举办者拨付的维修资金,学校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者占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