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学生自我预防和保护的能力。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发现学生携带凶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从事危险活动的,应当及时收缴或者制止,并予以告诫。中小学校发现或者获知学生擅自离校、旷课、重大生理心理异常等可能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