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中小学校应当组织教职员工学习法律知识和安全知识,增强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感。中小学校发现教职员工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者有不良行为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或者报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