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中小学校应当组织教职员工学习法律知识和安全知识,增强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感。

中小学校发现教职员工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者有不良行为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或者报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