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文物保护办法第三十五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以下方式依法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接受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一)开展旅游业和传统手工业等的经营活动;(二)开办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三)开办民间工艺品和文物经营场所;(四)开办文化创意产业基地等;(五)其他有利于文物建筑保护的合理利用。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