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延续原有人文生态及历史环境风貌,实施文物安全监测,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