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文物保护办法第三条有效地上、地下以及水下的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依法受到保护。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经济建设、社会活动等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