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文物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个人在生产、建设中发现文物,不得藏匿、损毁、哄抢、私分,应当立即停工并保护好现场,同时向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前往处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