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相关投诉举报不及时登记、查处和反馈的;

(二)对违法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