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有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相关投诉举报不及时登记、查处和反馈的;(二)对违法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