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批发企业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