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