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学校、幼儿园除教学研究活动外,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将教学场所作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将正常使用的教学场所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