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