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有关资格。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