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