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监察机关依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行监察,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