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