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状况和有关部门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制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过程失职追责和尽职免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应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应领导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