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依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