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学校、幼儿园等教学单位和科研机构应当保证教学研究和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组织应急演练。除教学研究活动外,学校、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活动,不得将教学场所作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禁止将正常使用的教学场所作为机动车停车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