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宾馆、饭店、医院、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体育场馆、会展场馆、旅游景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三)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通讯、广播、照明等应急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四)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有关责任人能够熟练使用安全设施,了解安全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六)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七)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规定。
同一建筑物内有多个经营场所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技术规范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