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