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标识,可以并处违法承印、制作、提供标识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