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设区的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