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设区的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