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提供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视为销售活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