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地方性法规通过之日起15日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地方性法规批准之日起20日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修正、修订的,应当公布新的文本。常务委员会公报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