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城中的户外广告、画廊、橱窗、标志牌等须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位置,应有利于民族团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

禁止在城区干线道路两侧的建筑物、电杆和树木上乱钉、乱挂、乱贴、乱画或拴存牲畜。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指定的区域以外乱摆摊点。

地方法规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