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持具有设计资质单位的设计方案,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申请建设临时性工程,应办理临时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按有关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