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县城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会同土地、环保和消防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建设项目的选址。地方法规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