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司法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应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且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