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人民调解员在任职期间有违反人民调解工作原则、纪律和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原选举或者聘任单位撤换。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