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风景区行政管理部门是风景区的主管部门。风景区内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风景区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风景区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风景区总体规划及景区详细规划;

(三)保护风景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按规划审查、监督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并参与验收;

(五)保护、管理风景区内的公共设施与环境卫生;

(六)审查、监督风景区内的经营活动;

(七)负责与风景区保护、管理有关的其他事宜。

市城建、公安、交通、工商、水利、林业、土地、环保、卫生等部门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各自职责协同风景区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风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