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松花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景区管理第四十一条已废止游人和风景区内的居民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自觉维护风景区的环境和秩序,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湖内或随地乱扔果皮核、食品包装物和其它杂物及随地便溺;(二)攀折损坏树木或在树木、建筑物和其它公共设施上乱刻、乱画;(三)破坏、损坏公共设施;(四)防火期内野外动火、吸烟;(五)到码头和船舶密集区游泳和进行其它水上游乐活动;(六)从事危害公共秩序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