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Repealed

游人和风景区内的居民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自觉维护风景区的环境和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湖内或随地乱扔果皮核、食品包装物和其它杂物及随地便溺;

(二)攀折损坏树木或在树木、建筑物和其它公共设施上乱刻、乱画;

(三)破坏、损坏公共设施;

(四)防火期内野外动火、吸烟;

(五)到码头和船舶密集区游泳和进行其它水上游乐活动;

(六)从事危害公共秩序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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