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严格控制下列建设项目:

(一)公路、索道、缆车;

(二)大型文化、体育、游乐设施;

(三)旅馆建筑;

(四)设置中国国家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建筑;

(五)由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建设项目。

确需建设的,由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选址审批书》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风景区主管部门及环境保护等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和省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