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二章 著作权登记第九条有效经合同登记后出版或者复制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或者复制单位应当向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样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