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出版或者复制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合同登记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