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二章 著作权登记第十一条有效作品登记实行自愿原则。作品自愿登记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应当持申请书、作品或者作品复制件、作品登记表、作品说明书、权利保证书和身份证明向设区的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由设区的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给作品登记证。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均依法享有著作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