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