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各类房屋的成本价、土建造价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云岩区、南明区由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测算;其他区、县(市)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测算,经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核准。

上述标准,必须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测算和核准,第二季度由市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