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各类房屋的成本价、土建造价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云岩区、南明区由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测算;其他区、县(市)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测算,经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核准。上述标准,必须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测算和核准,第二季度由市人民政府公布执行。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