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拆迁出租的公有住宅,被拆迁人可以将住宅出售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购买,再由拆迁人对原承租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