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被拆迁人为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和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最低标准户型的,被拆迁房屋按市场比较法评估,与产权调换的房屋按照成本价结算后取得产权。

前款规定的被拆迁人无力购买的,经本人申请并且符合廉租房租住条件,由廉租住房管理机关以成本价向拆迁人购买后,再按照廉租房租金标准出租给被拆迁人。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