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开发资源或者进行建设,应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自治县因执行国家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政策影响财政收入和群众生产生活的,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