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开发森林资源,实行封山育林、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和采伐限额制度,严禁毁林开垦、乱砍滥伐、破坏林草植被。

自治县依法确定山林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户的自留地、自留山及房前屋后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专项用于自治县发展林业。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