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开发水资源,加强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防止水土流失,防治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解决饮水困难。自治县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征收的水资源补偿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自治县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山塘、水库、稻田发展渔业生产。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