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管理隶属于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内的企业应缴税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自治县依法征收。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